宜華和湘紫的合照XD,不過角度好像抓錯了XD""湘紫也有點變形...

兩個人在西瓜子的設定裡面是亦敵亦友
宜華教了湘紫後衛的技巧觀念和進攻的心得
兩個人雖然不同隊,但是讓人物有所互動交流想必故事一定會很有趣
而且提高百合的配對機率也是不錯的XDDD
這張畫的很趕,因為畫了別了東西再來畫這張
也算給自己測試一下啦~~目前彩稿部分比賽用圖進度算是達到一半了
雖說是一半但其實是人物一半背景一半,目前背景幾乎要畫完了
用了之前沒用過的技巧,完成後會貼截圖..
比賽圖畫完後預計要更新版圖BANNER,乳神小橙再幾天就要功臣身退了
巨乳控要朝拜腳步要快了XDDD
27日中午沒去那間便當店,所以沒遇到小蘿莉XD
本周小蘿莉觀察日記暫停=w=..
今天看到很惱火的新聞
詳情入內.....


強行舌吻5秒 3女法官判無罪
合議庭:未構成妨害性自主罪
〔記者阮怡瑜彰化報導〕彰化縣廖姓男子強行「舌吻」前妻十三歲的女兒五秒鐘,彰化地方法院三位已婚女法官認為並未構成妨害性自主罪,判決廖某無罪。檢方不服,已提上訴。
教育部兩性平等委員會委員郭麗安聽聞該判決後說,在「庶民」眼中,廖姓男子的動機與行為就是妨害性自主罪中的「猥褻」,法官卻判無罪,「這些法官都應該再接受性別意識教育。」員林警分局家暴志工隊長張雪如也諷刺,三名女法官應該獲得被告「舌吻」一個以示感謝!
西瓜子批:這樣西瓜子真的不懂了,那什麼樣才能算猥褻?之前襲胸部超過10秒不構成犯罪已經夠誇張了
舌吻某方面也算是侵入性的猥褻,這樣居然沒犯罪....這三位女法官是很淫蕩是嗎?

志工諷:被告應舌吻3女法官
該案發生於去年九月,廖某前妻帶著與他人生下的十三歲女兒,又回來與廖某同居,平日三人共擠一張床,案發當晚,廖某趁前妻不在,靠近背對他側躺的小女孩,將小女孩扳身面向自己,隨即強行舌吻小女孩約五秒鐘,小女孩嚇得推開廖某,並問:「爸爸,你要幹嘛?」廖某才放手離開。
事後小女孩家人報案,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的強制猥褻罪將廖某提起公訴,但該案經三名六年級已婚女法官合議後,認為廖某只觸犯性騷擾防治法「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而性騷擾防治法為「告訴乃論」,小女孩的媽媽並不願提告。
合議庭認為,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是「加害者施以強制行為,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權」,但該案中小女孩被摟抱、親吻時,還來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權受壓制或影響,廖某行為即已結束,因此未達犯罪構成要件,應宣告無罪。
西瓜子批:到底什麼是"感受到性自主權受壓制或影響",這種文字遊戲太膚淺了吧?
要怎樣判定?法官憑什麼認為?受害者小女孩也許當初沒有反應過來
但不代表這就沒事情啊?判定範圍方法太模糊,靠著字面意義而不顧情理和案件背景,
這三名法官可見性生活很枯燥,進而認為小女孩應該要享受這種事情而不是搞到法院上..
檢上訴:動機與行為明確猥褻
檢方上訴理由指出,廖某是在小女孩推開並質問他後才停止侵犯,案發的五秒鐘,小女孩已處於無法抗拒,否則為何會推開?這顯示小女孩已有性自主權遭妨害的觀感。況且以舌頭伸入他人口腔親吻,不僅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也會使一般人產生厭惡或羞辱感,屬猥褻行為明確。
員林警分局家暴志工隊長張雪如說,彰化地院一再做出這類負面教育的判決,根本就是鼓勵並縱容犯罪,「若遭強行舌吻的是女法官本身,她們還會堅持這樣的判決理由嗎?」
西瓜子批:可見女法官不是太老太醜就是外觀讓人無法判別是女性而沒有受到相關"照顧"
以前男法官判決類似案件太過離譜都會被幹到一個不行
這次居然是三名女法官,原則上應該要和女性受害者站在同一條線上,自己也可以幻想遭遇這種情形時
會感受到的不適受辱和厭惡感...
是女法官生活太過於單調不近男色還是自以為是性主義開放者??

襲胸10秒 彰化地院曾判無罪
張雪如所稱「彰化地院一再做出這類負面教育的判決」,是指去年八月彰化地院審理一起摸胸案,蔡姓男子在內衣拍賣會上伸手對一名女子摸胸十秒鐘,但法官卻認為其摸胸時間太短暫,被害人還來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權遭受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因此不構成強制猥褻。不過,該案經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於今年二月改判有罪,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個月。
來源:自由電子報
結論:
各位男性朋友看到這三名法官時可以舌吻沒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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